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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王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王同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同伟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同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