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王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王同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同伟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同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