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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佟德刚与张长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佟德刚。委托代理人:周全广,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国。被告:XX。系被告张长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德刚诉被告张长国、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佟德刚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德刚撤回对被告张长国、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1元、保全费400元,均由原告佟德刚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