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宫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梁某,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16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5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某某,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5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5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工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某,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5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后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沈某,广东省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5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4月2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梁某、林某某、张某乙、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被告人宫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4、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5、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6、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7、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宫某某、张某甲撤回上诉。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磊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