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席振信与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振信,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席振信。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任经理。被告李钢,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振信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振信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席振信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振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