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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席振信与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振信,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席振信。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任经理。被告李钢,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振信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天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李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振信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席振信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振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