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芜湖翔辉货运部与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芜湖翔辉货运部,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史保磊。委托代理人:华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翔辉货运部诉被告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翔辉货运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芜湖翔辉货运部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