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