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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春鑫与郝重喜、秦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春鑫,郝重喜,秦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岳春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郝重喜。被执行人秦学梅。岳春鑫申请执行郝重喜、秦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嘉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学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层XX号住宅房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岳春鑫放弃全部债权,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学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层XX号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