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贡雅丽与白建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雅丽,白建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31号原告贡雅丽。委托代理人李少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雅丽诉被告白建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建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贡雅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贡雅丽负担,余额18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