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美芝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芝,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20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兴华街666号5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一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兴华��666号5号楼3单元102号的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史展辉代理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