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涛、吴伶俐等与赵祥发、张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吴伶俐,赵祥发,张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61-1号原告:杨涛,居民。原告:吴伶俐,居民。委托代理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祥发,个体户。被告:张秀梅(又名张秀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吴伶俐与被告赵祥发、张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吴伶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祥发的房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吴伶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跃芳房地产证定远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所载房产【坐落: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北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查封被告赵祥发房地产证定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所载房产【坐落:定城镇东城路328号一层】,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