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异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春更与冠县邮储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白凤朝,许秀平,白春交,齐玉娥,牛汝波,毛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异议字第10号异议人(案外人)白春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号。负责人:翟继亮,行长。被执行人白凤朝,农民。被执行人许秀平,农民,系白凤朝之妻。被执行人白春交,1978年7月20日促使,农民。被执行人齐玉娥,农民,系白春交之妻。被执行人牛汝波,农民。被执行人毛秀菊,农民,系牛汝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冠县邮储银行)申请执行白凤朝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春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春更异议称,异议人白春更与被执行人白凤朝系父子关系。2013年2月23日异议人从樊丙建初购买华兴数控车床6140型两台,与白凤朝所有的16型车床、60型车床一块放置在异议人处生产经营,该车床的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请立即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白凤朝等六人未答辩。经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冠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白凤朝、许秀平偿还冠县邮储银行借款本金71930.25元及利息;白春交、齐玉娥、牛汝波、毛秀菊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4年9月5日依(2014)冠执字第27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放置于白春更处的16型车床2台、60型车床2台和140型(6140型)车床2台。2014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冠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2月23日,白春更从樊丙建处购买两台车床,约定每台价格44000元。该判决判令:白春更偿还樊丙建欠款88000元。经本院在执行程序中调查,樊丙建确认白春更于2013年2月23日购买的是6140型(也有人称其为140型)数控车床。该两台车床由樊丙建负责送货并安装(在白春更的东厂棚内)调试。本院认为,案外人白春更从樊丙建处购买车床两台的事实已由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车床的型号樊丙建确认为6140型(140型)数控车床。该型号与本院所查封的白春更处的车床型号相符。据此,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2014)冠执字第278-2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白春更处的140型车床两台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2014)冠执字第278-2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异议人白春更处的140型车床两台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五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