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8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