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艳芳住舒兰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周艳芳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艳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周艳芳在舒兰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周艳芳向申请人所属朝阳支行申请贷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逾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此款,被申请人至今未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本人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艳芳在舒兰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