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兰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彼此?满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利彬、洪雪峰、夏玲彬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夏仕华,毕灵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仕华,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巴楚县胜利渠吐甫吾斯坦路南五巷**号。被告:毕灵英,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巴楚县胜利渠吐甫吾斯坦路南五巷**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仕华、毕灵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仕华、毕灵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仕华、毕灵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210.76元,退还原告2210.76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