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崔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6月1日以案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