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国诉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镶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赵建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朝鲁孟,镶黄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建云,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进宇,男,汉族,系镶黄旗巴音小区项目部售楼部管理人员。原告赵建国诉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建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国委托代理人朝鲁孟、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田建云及高进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国诉称,2012年12月原告承包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小区D区的木工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1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杰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杰尚欠原告赵建国劳务费1136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张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格日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