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桂芳与殷彩兰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芳,殷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04号申请人任桂芳。被执行人殷彩兰。本院执行申请人任某申请执行殷某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