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二平、周文贺与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平,周文贺,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周二平,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文贺,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三元,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平、周文贺诉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二平、周文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平、周文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二平、周文贺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