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邓某银等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产产权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银,邓某秋,邓某媚,李某军,邓某浩,邓某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56号原告邓某银。原告邓某秋。原告邓某媚。原告李某军。原告邓某浩。原告邓某清。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国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555062-2。法定代表人王幼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燕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职员。第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祥国,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子明,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银、邓某秋、邓某媚、李某军、邓某浩、邓某清不服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产产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银、邓某秋、邓某媚、李某军、邓某浩、邓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