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福份与陈泽生、林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份,陈泽生,林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黄福份,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生,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珊珊,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福份与被告陈泽生、林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