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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福份与陈泽生、林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份,陈泽生,林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黄福份,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生,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珊珊,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福份与被告陈泽生、林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