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天津新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申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新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天津市申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申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东南。法定代表人柯朝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申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于2010年11月15被吊销主体资格,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金193855.1元、违约金77753元及逾期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61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