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连国申请执行张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国申请执行张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占风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晓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