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峰、江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峰,江川,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峰,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江川,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一青,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