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商小平与刘彩霞、耿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小平,刘彩霞,耿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商小平,居民。被告刘彩霞,居民。被告耿永生,居民。原告商小平与被告刘彩霞、耿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彩霞、耿永生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小平诉称:2012年初,两被告在原告工作的盐城市腾越宾馆长期居住生活,与原告朝夕相处成为朋友。2012年9月3日,被告刘彩霞向原告借款25万元,称用于工程周转,十天后归还,原告出借25万元后,两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向被告刘彩霞催要,被告刘彩霞称在外帮被告耿永生催工程款,待工程款结回来后偿还,后与被告耿永生联系,被告耿永生称一有钱就还原告,至今两被告也未偿还,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刘彩霞、耿永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彩霞、耿永生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9月3日,刘彩霞向商小平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商小平现金贰拾伍万元整,用十日归还。”2012年9月13日,刘彩霞偿还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商小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彩霞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刘彩霞借款仅偿还5万元,余款20万元未能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彩霞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彩霞、耿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小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商小平负担750元,被告刘彩霞、耿永生负担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蔡福庆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书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