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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立平与朱俊、邱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平,朱俊,邱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黄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被告:邱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平与被告朱俊、邱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立平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