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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应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应梅,李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花炮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应梅,女。被执行人李益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应梅、李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应梅、李益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