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14—1号原告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张生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保全。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启斌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