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律平与张万权、廖月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律平,张万权,廖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许律平。被申请人张万权。被申请人廖月春。申请人许律平与被申请人张万权、廖月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万权、廖月春名下位于百色市东增路城市花园美泉宫17幢1单元601号房、1幢1单元501号房,查封被申请人张万权、廖月春名下位于百色市江凤路33号14栋2单元101号房,并以相应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万权、廖月春名下位于百色市东增路城市花园美泉宫17幢1单元601号房、1幢1单元501号房;二、查封被申请人张万权、廖月春名下位于百色市江凤路33号14栋2单元101号房。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