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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金忠与刘安心、华道康、邢荣令及邹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忠,刘安心,华道康,邢荣令,邹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忠,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同,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刘金忠儿子。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心,男,193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道康,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荣令,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明兰,女,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刘金忠因与被上诉人刘安心、华道康、邢荣令及邹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忠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刘金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