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闫佰红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某,闫佰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白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白金全,男,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闫佰红,女,原住主岭市。申请人白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闫佰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白某某诉称,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闫佰红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闫佰红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六年。经家人多方查找一直没有下落。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闫佰红失踪。经查,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闫佰红,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原住公主岭市双龙镇拉拉屯村五组。该人与2008年12月末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六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闫佰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闫佰红扔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某系被申请人闫佰红之子,系闫佰红的利害关系人,闫佰红自2008年12月末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六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闫佰红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白某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佰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宫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