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谭文辉、谭在岭承揽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谭文辉,谭在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刘建海,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文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在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海与被告谭文辉、谭在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谭文辉、谭在岭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被告谭文辉、谭在岭价值3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洪鹏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宝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