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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谭文辉、谭在岭承揽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谭文辉,谭在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刘建海,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文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在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海与被告谭文辉、谭在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谭文辉、谭在岭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被告谭文辉、谭在岭价值3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洪鹏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宝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