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游广炉与刘兰英、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游广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刘兰英,女,1962年1月11日生。被告刘志忠,男,1969年3月7日生。原告游广炉与被告刘兰英、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承武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广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兰英、刘志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广炉诉称: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5200元(从2013年9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552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兰英、刘志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被告刘兰英向原告游广炉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由被告刘志忠提供担保。借款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息。截止2015年4月7日,被告刘兰英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利息14760元(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按月利率1.78%),合计人民币5476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游广炉与被告刘兰英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刘兰英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刘志忠自愿为刘兰英提供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依法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以支持,即被告尚欠利息为14760元。被告刘兰英、刘志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兰英应偿还给原告游广炉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4760元,合计人民币5476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志忠对上述被告刘兰英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承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方来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