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叶仕华与彭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仕华,彭锦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9-1号原告叶仕华,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叶仕华诉被告彭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5216元,本院收取9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