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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叶仕华与彭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仕华,彭锦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9-1号原告叶仕华,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叶仕华诉被告彭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5216元,本院收取9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