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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延玉与隋宏伟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延玉,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隋宏伟,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首府大厦3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晓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9058号,已向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隋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以人民币47562.62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