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市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华与白永学、白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白永学,白旭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崔华,女性,地址:洮南市被告白永学,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白旭,女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崔华诉白永学、白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华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