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向光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光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76号罪犯向光斗,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因犯窝藏罪于2002年4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光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328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光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光斗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向光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光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光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