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九原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小女与常振军、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3)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九原执字第169号原告刘小女,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5196807205625,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韩庆坝新村。被告常振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04151011,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健康路2号街坊。被告王磊(曾用名王海燕),男,1977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7703071017,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恒大华府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蒙B977**轿车一辆的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