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与侯成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侯成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负责人陈立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贤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成岭。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侯成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案款人民币11793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80元并发还申请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