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惠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田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审判长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