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纪和与十四冶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纪和,十四冶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肖纪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尹晓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四冶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谢利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纪和诉被告十四冶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纪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纪和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纪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