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