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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林、王小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林,王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郭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军辉,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该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亚林,男,汉族,农民,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现住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王小茹,女,汉族,农民,陕西富平县老庙镇,现住陈仓区虢镇。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林、王小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亚林,王小茹应归还的借款本金45000预案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17元及执行费770元,后经本院“四查”,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