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景雪,李心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雪,李心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景雪,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心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雪诉被告李心欣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心欣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雪撤回对被告李心欣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景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