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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登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向晖与郑州怡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彪、李占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登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魏向晖,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怡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刚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彪,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李占会,男,成年,汉族。魏向晖与郑州怡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彪、李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登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怡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彪、李占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向晖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占会、张金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占会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详细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对被执行人张金彪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详细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