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逄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逄某。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逄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昌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