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丽花与林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花,林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余丽花,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秋瑞,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花与被告林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丽花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洁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