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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心男、王挺为生命权与王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罗心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诚彬。被告王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敏华。委托代理人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心男与被告王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心男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心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罗心男负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