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弓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