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立田、李金香、阎秀珍、刘长义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田,李金香,阎秀珍,刘长义,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薛立田,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原告:李金香,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原告:阎秀珍,女,1938年3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薛立英,女,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原告:刘长义,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相东,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田、李金香、阎秀珍、刘长义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田、李金香、阎秀珍、刘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