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与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蔡秋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连明,男,汉族,(系曹桂荣之子继承人)。申请执行人蔡鑫,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鑫,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栋,男。被执行人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临履大桥北段。法定代表人薛勇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峰,男,汉族,系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与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曹栋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支付赔偿款44399元;责令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支付赔偿款24399元;曹栋与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曹栋与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45元、执行费960元。现查明,本院财务室现有永安财险、人民财险、阳光财险向曹栋支付保额余款共计33398元,因涉及曹栋的案件6件,总标的为307663元,这六案依法按比例分配,分配系数为0.1085538,蔡秋田、蔡磊、郑连明、蔡鑫的申请标的为70943元,其依法应分得7701元(含曹栋交纳的执行费50元)。2015年5月25日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7651元(减去到位标的执行费50元),并向曹栋开具了50元的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70943元中765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冯少营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